市城建委关于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的通知 武城建〔2011〕107号
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1-05-13 点击量:3229

市城建委关于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的通知

 

武城建〔2011〕107号

 

市、区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设置永久性竣工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标志牌的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标志牌的时间

全市(包括远城区)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

三、标志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志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各单位项目责任人姓名。标志牌尺寸见下图(单位:mm),字体采用宋体,不得擅自更改。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永久性材料,标志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标志牌的制作及安装

标志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志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一般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及厂房一般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

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其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标志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标志牌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提出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检查标志牌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改正。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