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武城建〔2011〕73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委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家住建部相关实施意见,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第339号令),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省、市、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凡超资质、超能力以及无证施工的,一律责令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1、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制度,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参建各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各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城建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工程前期安全风险控制。对涉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提出方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凡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城建重点工程,将不予办理安全监管手续。
2、勘察设计单位要对项目勘察、设计安全负责。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建议。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及时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风险。
3、施工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落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制度、领导值班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对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并与总包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管理。
4、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各类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监理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重大安全隐患,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监督机构。
(三)严格落实企业领导轮流带班值班制度。工程项目要建立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轮流带班值班制度。对无负责人值班或该值班而未值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或值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责任。企业必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由企业分管负责人组织,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实施安全检查;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并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每周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对于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于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对不严格落实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新入场和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形成书面记录,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企业每年要对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至少进行1次安全教育培训。在建工程项目,要按规定办好农民工业余学校,没有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项目,不得申报“黄鹤杯”、“楚天杯”。
(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定要求。企业要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考核工作。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不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工整改。
二、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一)强制执行科学适用的安全技术标准。
1、严格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管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审查签字同意后,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其中,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电梯井施工操作架(平台)搭设等工程,从2011年4月1日起应使用经省、市相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辅助管理系统”进行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
2、逐步淘汰人工挖孔桩等落后工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中原则上禁止采用人工挖孔桩,对因特殊工程需要采用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的,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前,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将采用人工挖孔桩的设计、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论证,能满足施工安全、质量要求的,方可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
3、深化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使用的备案登记管理。从2011年3月1日起,全市建筑起重设备施行网上备案登记和使用登记管理。建筑起重设备专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设备安全维保机构,落实维保制度,新报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维护制度,并实施登记管理。
(二)积极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市管建设工程项目从2011年3月1日起,中心城区和开发区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从2011年6月1日起,远城区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从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安全监管网上报监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网上申报。
(三)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重点工程项目要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起与政府应急体系相衔接的联动机制,并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三、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一)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市、区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便携的安全检查工具、必要的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并积极引进优秀的安全专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完善考核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武政[2010]64号)精神,从政治上、经济上和生活上关心安全监管人员,对长期从事安全监管工作、表现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干部,在职务晋升时优先提拔;对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发放岗位津贴。
(二)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机制。凡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招投标;凡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措施未经相关部门备案审查,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无设备维修力量和场所的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公司,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凡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队伍,一律不得在本市从事脚手架、模板系统、建筑起重设备等搭设(拆卸)工作。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从重实施处罚。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下列行为的工程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严从重实施处罚:
1、未进行安全措施审查、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2、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企业的行为;
3、超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无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以及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的行为;
4、建筑起重设备未办理告知擅自安装(拆除)、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使用登记手续擅自使用、以及将安装、拆除和维护保养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的行为;
5、不按标准规范搭设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电梯井施工操作架(平台)和设置安全防护的行为;
6、“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企业,采取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工整改、经济处罚等措施,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限制其参加招投标资格。对事故责任人员,采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停止执业、吊销岗位证书、经济处罚等措施,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同时,要结合地区实际,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查处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强安全法规制度建设。从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发展的现实角度出发,制定出台《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地区性建设工程安全法规制度,形成基本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并严格落实执行。
(二)严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和责任目标考核制。市、区建管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市、区安全监管机构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严格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综合评优评先资格。
(三)加强社会和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作用,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武汉建设安全杯”知识竞赛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四)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充分发挥建设安全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服务企业,搭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行为自律。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